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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向激励台州用立法为民营经济擦亮诚信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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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无信不立,商非诚不兴。作为全国首部企业信用促进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台州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年3月26日经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通过,自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台州民营经济再创新辉煌注入了法治基石。

作为我国民营经济发祥地、股份合作经济发源地、市场经济先发地,台州发展起步于“民”、兴盛于“民”、潜力在“民”,台州人以诚待人、以信兴商,建立了良好的商业信誉,创造了民营主导加*府推动的“台州现象”,形成民营企业占市场主体的99.5%,创造92%的税收、90%以上的就业和77.5%的GDP,多个细分产品在国内外市场占有率第一的“台州特色”。

年9月28日,李克强总理亲临台州考察,并主持召开国有、民营、外资企业和金融机构座谈会。他强调,要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支持各类所有制企业发展,在优化营商环境上下功夫。

八八战略再深化,改革开放再出发,台州以排头兵的姿态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台州市委、市*府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关于关心关爱企业家的实施意见》等*策,以改革破除体制机制障碍,以改革释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增强社会活力。

在此背景下,以立法为改革护航,以诚信为高质量发展铺路。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元茂荣指出,“以地方立法形式来引导、激励、服务全市企业走诚信经营的发展之路,将有力推动台州再创民营经济新辉煌。”

为此,市人大常委会紧紧牵住全面深化改革的“牛鼻子”,结合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题询问会、“最多跑一次”改革调研等重点工作,紧扣民营经济发展之关键,收集意见建议余条,适时制定出台《台州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为诚信台商以法治保障,彰显了台州推进改革和激发市场活力的决心和勇气。

“传承台州商人诚信传统是‘有效’市场的发展之基,以信立市,不断发挥社会信用优势,壮大信用财富,形成诚信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正向外部效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於艳华认为《条例》的制定,将为推动“有为*府”和“有效市场”良性互动打下法治基础。

以守信,铸就市场基石

台州民间自古流传一句古训:诚实守信,才有回头客。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台州为信用立法,就是要传承这一台商精神,不耍小聪明,不做一次性生意,让守信的台州商人,成为“有效”市场的基石。

“推进‘有效’市场的关键在于确保参与市场的个体都能守信,而确保个体守信的关键在于建立一套可遵循的信用评价体系。”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主任陈敏志认为,这正是诚信台州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立法需要解决的关键环节。

为此,《条例》遵循*府引导、企业自律、行业和社会监督的原则,强调企业在生产经营、劳动用工、安全管理、环境保护、社会融资等方面要强化信用自律,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立法应当明确企业信用建设主体责任。《条例》规定,企业作为自身信用建设第一责任人,并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履行法定义务及约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等三方面确立诚信企业标准,形成可量化的评价体系,在此基础上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机制。

“对市场主体开展全覆盖、标准化、公益性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定期将评价结果推送至相关*府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参考使用,并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条例》贯彻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重要精神,鼓励企业依法记录自身生产经营、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市场信用信息。

同时,充分尊重企业合法权益,强调市场信用信息收集以自愿申报为原则,相关机构对信息进行整合、共享与应用应当取得企业的授权。并且市场主体报送其他企业市场信用信息前,应当书面告知被报送信息的企业,并给予适当的履行期限。

以问题,推动方案建设

“目前用企查查这些软件查询交易对方的信息,但是也不一定准确。”“三门的评价结果拿去温岭就不能用了。”“行业不透明,造成企业信用尽调的成本非常高。”……在法规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台州各地企业代表结合自身经验,提出了使用信用信息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如何对信用信息这一重要生产资料进行优化、利用,并让其产生效能?於艳华指出,“此次《条例》就突出了问题导向,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台州方案。”

考虑到《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已经对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做了规定,《条例》遵循不重复、不抵触上位法的原则,转而将市场信用信息作为立法的切入点,并着重对企业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进行规定。

《条例》规定,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建立市企业市场信用信息目录,定期更新,并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披露;要求市*府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机制,利用数据模型计算得出的评价结果供有关单位参考使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统一全市的行业评价标准,解决各地评价不一问题。

审议过程中,委员、代表们普遍认为,主动迎接这场数字经济浪潮带来的信用信息革命,遵循改革方向,用“依法合规、公开透明”来作为台州企业诚信经营的“试金石”,这既是台州人敢为人先的“硬气”,也是面对改革与生俱来的自信。

这种自信来源于台州人守信的传统,更是来源于以往改革的经验。《条例》吸收全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革创新试验区创建过程中的有效做法,将金融服务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等激励中小企业创业创新的好做法上升为法规,也为台州创建“无证明城市”提供法规支撑,将作为其中核心制度的信用承诺制以法规形式予以明确。

同时,《条例》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在信息收集、互联互通、查询应用等方面密切配合,构建完整的信用信息管理体系,并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金融服务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为社会提供信息服务。明确各级国家机关在日常监管、行*许可、资质等级评定、*府采购等10方面工作中,依法查询企业信用信息或者信用报告,根据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的情况,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采取激励措施。

此外,鉴于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各行业的激励措施散见于各处、难以查找的问题,《条例》规定由发展和改革部门统一编制我市统一的奖惩清单,并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示。

以激励,形成正向推动

在《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出台的情况下,台州将地方立法的目光聚焦台州商人诚信这一传统特点,并形成对企业信用促进的正向激励。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志坚认为,“《条例》的亮点是充分发挥国家机关这只‘有形的手’在制度完善、*策导向上的积极作用。将全市各部门出台的大量惠企*策以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从而推动*策惠企向制度惠企转化,并且对诚信企业要更加优先考虑,多激励少惩戒,甚至是多激励不惩戒。”

据悉,《条例》在细化上位法的基础上,从涉企*策制定、财*扶持、*府采购、*府招投标、行*许可、信用担保、荣誉评比、监管优化等九个方面规定了对诚信企业的具体激励措施。

“例如《条例》第二十二条,就规定*府投资项目进行招标投标时,应当设置一定比例的信用分数,鼓励对诚信企业减免保证金。”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工作人员分析认为,该条款不仅可以减轻保证金对诚信企业流动性资金的占用,而且以信用分数帮助*府科学采购的同时,鼓励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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